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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 中華民國 共有六個直轄市: 臺北市 (1967年改制)、 高雄市 (1979年改制,2010年與高雄縣合併)、 新北市 (2010年改制)、 臺中市 (2010年改制)、 臺南市 (2010年改制)、 桃園市 (2014年改制),俗稱「六都」 [4] [5] [6] 。 六都在行政上皆直轄於 行政院 ,其市長(或副市長等市長指定代表)均得列席 行政院會議 並發言 [7] 。
    直轄市之制度源於中華民國政府於1921年《市自治制》中所稱之特別市;1930年施行之《市組織法》將其改稱為院轄市(意即行政院直轄之都市,但仍俗稱直轄市),在本法中,特別市的地方自治權力被大量削減,市長自開放直選前皆改由行政院直接派任(官派簡任)。 1994年政府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通過《直轄市自治法》,正式稱為直轄市,市長開放人民直選。 1999年又改成以《地方制度法》為設立直轄市的法源依據。 2010年縣市合併、五都改制時,臺中市、臺南市、新北市就是以此新法為法源依據升格為直轄市。 2014年桃園縣升格為桃園市。 國民政府與遷台前
    1953年7月8日 吉林省 長春市 和 松江省 哈爾濱市 升格為直轄市。 1954年6月19日,瀋陽、旅大、鞍山、撫順、本溪、長春、哈爾濱、西安、武漢、廣州、重慶直轄市皆降格為省轄市。 1958年,天津直轄市降格為河北省轄市,至1967年恢復。 1997年3月14日重慶市重新恢復直轄市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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