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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期銜接及擴大現階段計畫推動成效,深化開放文件格式於政府機關內部應用,並將開放文件格式普及至一般民眾,行政院賡續核定「深化與普及政府文件標準格式 (ODF-CNS-15251)實施計畫 (110-112年)」,以健全開放文件格式發展與流通環境,鞏固我國數位基礎建設基石。
    各機關應寄送出版品至本部指定圖書館,辦理出版品寄存服務,並得視需要另行選定其出版品寄存對象。 (一) 寄存圖書館應就寄存之政府出版品提供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館際合作及其他服務。 (二) 寄存圖書館應自收到各機關分送之政府出版品一個月內於政府出版品資訊網辦理點收,點收後二個月內提供服務。 但連續性出版品僅於首次收到時辦理點收,並應定期辦理檢查作業。 (三) 寄存圖書館應就收到之政府出版品進行分類編目或建檔管理,並應登錄、統計其典藏及借閱情形。 (四) 寄存圖書館應每三個月檢查政府出版品收受情形,並自行洽出版機關索取應寄存之政府出版品,出版機關應於一個月內完成分送。 但連續性出版品則視其出版頻率辦理。 前項索取之出版品,逾出版日期一年者,出版機關得不予提供。 1. 圖書:五年。 2.
    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 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 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就其受託事務視同政府機關。 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集中列示於政府資料開放平台資料集之詮釋資料,包含資料集名稱、檔案格式、下載連結、資料集類型、資料集描述、主要欄位說明、資料集提供機關、更新頻率、授權方式、授權說明網址、計費方式、編碼格式、資料集提供機關聯絡人、資料集提供機關聯絡人電話、備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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